黄守庆律师主页
黄守庆律师黄守庆律师
159-4878-4288
留言咨询
黄守庆律师亲办案例
崔某与陈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黄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126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庆,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王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肇事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是崔某,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是崔某还是王某及崔某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予以退回。


以上内容由黄守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守庆律师咨询。
黄守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10好评数4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樾11号写字楼28层
159-4878-42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守庆
  • 执业律所: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6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咨询电话:
    159-4878-4288
  • 地  址:
    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樾11号写字楼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