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庆律师主页
黄守庆律师黄守庆律师
159-4878-4288
留言咨询
黄守庆律师亲办案例
于某等与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黄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155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吉03执复9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3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3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2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3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4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4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3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3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4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亚某,男,193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以上11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守庆,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局党办主任

复议申请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于某11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平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四辽劳仲裁字(2016)第1号裁决书,裁决四平市某区管理局支付尾欠于某11名申请人退休工资650792.10元。裁决生效后,四平市某区管理局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6)吉0322执864号执行裁定,扣划四平市某区管理局银行存款56900.00元。异议人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系四平市水利局所属的一类事业单位,经济来源是自收自支。异议人辩称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是当年特殊情况所致,此种情况在单位普遍存在暂时无力解决。为解决在岗职工生活费和退休职工工资而向四平市政府所借款项应视为专项资金。法院不应冻结、扣划执行,已经扣划的应当予以返还。经审查异议人所述情况属实,对其请求应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共称:依据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45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统一由财政负担。四平政府每年给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的拨款虽然名义上是借款,但实际就是变相拨款,其中包括退休职工的生活费用。执行法院扣划其账户56900.00元应作为执行款项给付复议申请人。

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称,执行法院扣划的款项系市政府借予四平市某区管理局职工生活费,这笔资金不应冻结和执行。拖欠的工资是因当时水源枯竭,无生产经营,无经济收入,所有职工均没有工资,同等状况的职工很多。执行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平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四辽劳仲裁字(2016)第1号裁决书,裁决四平市某区管理局支付尾欠申请执行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退休工资650792.10元。裁决生效后,四平市某区管理局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6)吉0322执864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银行存款56900.00元。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向执行法院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2016)吉0322执864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单位性质虽属一类事业单位,但其经济来源系自收自支。执行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四平市某区管理局账户款项56900.00元,是其为解决在岗职工生活费和退休职工工资向四平市政府所借,执行法院将该款认定为专项资金并无不妥。复议申请人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于某方某张某黄某贾某孙某王某于某黄某孙某张亚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2执异3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内容由黄守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守庆律师咨询。
黄守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10好评数4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樾11号写字楼28层
159-4878-42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守庆
  • 执业律所: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6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咨询电话:
    159-4878-4288
  • 地  址:
    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樾11号写字楼28层